真实案情:
李某于2013年入职A公司,任搬运工,车间主任谢某,是李某的主管。
2020年4月1日,谢某通过微信告知李某,从次日开始暂时休息,没有明确的休息期限。李某询问:是否意味着公司辞退本人?谢某答复:是的。
李某认为,该答复表明公司辞退自己,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事主管反映情况,但未得到二人的明确答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及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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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主张:
李某主张:
A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并且是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1.谢某通过微信和短信通知,让我去结清工资,作辞退处理;
2.谢某明确表示公司减员,并给我另行安排工作,在我拒绝后最终辞退我;
3.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人事主管未对谢某的辞退行为作肯定或者否定的表示。
A公司主张:
我司没有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1.我公司未向李某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谢某是基层车间主任无权代表公司;
2. 人事任免必须由企业人事主管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两人都不知情;
3.双方纠纷处理过程中,生活费暂缓发放属于情理之中;
4.我公司没有出具解除证明,李某社会保险仍保留,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
5.李某诱导谢某作出辞退的意思表示,在法定代表人和人事主管未表示辞退其的情况下,恶意提起劳动仲裁,向我公司索要不法利益。
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仲裁委:
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
1.根据谢某和李某的聊天记录,谢某明确表示A公司需要减员,并给李某另行安排工作,最终表示A公司要辞退李某;
2.李某向公司反映情况时,A公司相关领导未作肯定及否定表示;
3.即使存在谢某越权辞退李某,A公司在事后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支付李某生活费或者相关劳动报酬,足以证明A公司客观上存在辞退李某或认可谢某的行为。
二审法院:
1.谢某作为车间主任是代表A公司的管理者,李某有理由相信谢某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A公司的决定;
2. A公司主张公司的人事任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人事主管提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部门与特定程序作出过明确规定且李某对此是明知的;
3.李某向法定代表人或人事主管询问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二人未对谢某的解除决定明确否认,事后A公司也未向李某发放生活费或相关工资报酬;
4.即使谢某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未经过A公司授权,该解除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可产生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5. A公司未出具解除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附随义务,以此主张劳动合同未解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