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安排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径行公告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解除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从2009年5月开始,熊某某在重庆市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6年12月19日,熊某某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7年6月8日,熊某某向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79元。
2019年5月8日,重庆市某煤矿公司在重庆法制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内容为:“……熊某某……鉴于以上人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长期离职严重违反重庆市某煤矿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某煤矿公司决定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5月20日,重庆市某煤矿公司以辞职为原因减少熊某某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21年2月8日,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熊某某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经相关部门鉴定伤残情况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伤残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9月16日,熊某某向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报伤残津贴,2021年10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关于某煤矿申请审核发放熊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回复》,认为熊某某与重庆市某煤矿公司已无劳动关系,且与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也无工伤保险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基本条件,因此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定不予支付。
2022年4月19日,熊某某以重庆市某煤矿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熊某某不服,于2022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重庆市某煤矿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重庆法制报发布公告,以熊某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解除与熊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应当举证证明熊某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熊某某进行通知和送达,重庆市某煤矿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以上情况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熊某某从事的采煤工作,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重庆市某煤矿公司安排熊某某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重庆市某煤矿公司未安排熊某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径行公告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同时,重庆市某煤矿公司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本案中重庆市某煤矿公司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综上,重庆市某煤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告解除与熊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合法事由,也未举证证明已经合法程序及合法的送达方式,该单方解除行为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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