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唐某系A公司员工,担任总经理一职。
2018年10月24日,A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限B酒店适用)”活动,仅此1张。唐某于当日通过其A公司账号抢得该券,并在订单预留信息中填写黎某邮箱。2018年11月13日,B酒店向黎某邮箱发送住宿订单确认邮件,邮件中载明的顾客姓名为刘某(经核实,该优惠券的实际使用人为刘某)。
2019年1月18日,A公司与唐某谈话,唐某陈述其抢到优惠券后因女儿要考试,遂将优惠券送给朋友,让朋友去了,至于朋友如何处理,其不知情;A公司询问唐某转送优惠券时是否收钱,唐某表示没有,A公司想查看唐某与朋友联系或确认的信息,唐某表示是个人隐私未予提供。
2019年1月21日,A公司在取得工会同意后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唐某出具解约函。
随后,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应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阶段,当事人主张
A公司主张:
唐某严重违纪,我司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
1. 我司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
(1)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存在以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或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有三次(含)以上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辞退。
(2)唐某已签署《集团干部任职承诺书》,该承诺书规定,严禁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员工应该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形发生。
2. 唐霞的严重违纪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我司客服与刘某之间的录音显示,刘某在对话中承认当时是付钱给了其朋友,但唐某未证明自己没有收钱。
唐某主张:
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我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牟利,故不应认定我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一审法院观点
首先,唐某未遵守应当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集团干部任职承诺书规定员工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情形的发生,但唐某却未遵守。在A公司推出仅有1张的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时,唐某不顾自己内部员工的身份,抢得该券,但最终显示该券实际使用人并非其本人。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他人,但无法证明他人是否向唐某支付对价。唐某的该行为易导致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予以杜绝。
其次,唐某的违纪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唐某在职期间担任A公司总经理,具有管理职权,在享受高薪待遇的同时,在遵守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及劳动纪律方面应负有更高的义务,但其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损害了公司利益。
最后,A公司解除与唐某劳动关系已事先告知工会,解除程序合乎规定。综上,A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二审阶段
唐某不服并上诉,主张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双方未提出新主张、新证据。
二审法院观点
对于唐某违纪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作出了详尽的分析,本院予以认同。
仍需指出的是,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A公司。
综上,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唐某提出其未违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A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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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