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张三系某煤业集团煤矿职工,从事井下检修工工作。李四系其同事。
2014年8月19日19时许,张三在工作期间路过某煤业集团煤矿工作面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李四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其他同事劝开;张三持矿用工具扁铲与李四撕扯,并在李四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李四持矿用工具斧抓朝张三头部击打了一下,致张三受伤,后张三被其他同事送往煤业集团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当地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三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2014年8月29日,某煤业集团向当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填报受伤害经过为“8月19日中班,综采二队李四在某工作面运输顺槽无极绳绞车尾轮处开挖无极绳绞车尾轮基础时,未及时发现在此经过的检修工张三,从而导致李四将斧爪挥至张三的颈部,导致张三颈部受伤"。
后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张三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初,当地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张三系在与他人打架过程中被伤害。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当地公安局出具的“故意伤害案件情况说明”和当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此前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申请人某煤业集团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2016年5月25日,当地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依法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并责成申请人某煤业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即负责缴回已支付给张三的工伤保险费用。
庭审经过
一审
张三不服当地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李四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三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故人社局抗辩张三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二次一审
判决书送达后,人社局又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调查核实的事实与此前作出的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张三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张三不服该决定,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社局虽提交了新收集证据,但其理由并未改变,与原行政行为的理由相同,与原行政行为一致,属违法行为。并坚持原判决观点,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当地人社局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三与人社局还有怎样的交锋?张三所受的伤究竟算不算工伤?最高院的裁定将会是如何?请关注“上班时与同事争吵互殴受伤算工伤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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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