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人资公司”)负责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平台企业)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申请人陈某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人资公司,随即被安排至福州市台江区担任配送员。入职后人资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及缴交社会保险,仅同陈某约定每月工资构成为底薪+单量提成,工资按月发放。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人资公司要求陈某每天8:30在永辉生活配送平台的APP上进行定位打卡并通过平台APP进行接单,配送期间必须服从平台调配,不得无故拒接平台派送的单子,配送过程中必须着工作服。2022年8月13日陈某在配送过程中受伤,受伤后人资公司通知永辉生活配送平台,强行关闭林某的APP使用权限。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陈某与人资公司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陈某与人资公司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陈某究竟是与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平台企业),还是与“人资公司”(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陈某每天8:30必须要在永辉生活配送平台APP上进行定位打卡,通过平台APP进行接单,配送期间服从平台调配,并不得无故拒接平台派送的单子,貌似陈某以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的名义对外配送,而且接受了平台的用工管理。但仔细分析,陈某上述所有行为均是“人资公司”所要求的,“人资公司”基于与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将对陈某的调配接单管理权让渡给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取得的仅是对陈某的调配接单管理权。而反观人资公司,在要求陈某遵守平台的配送服务规则的同时,对陈某的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服务质量、工作着装等工作环节均进行监督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人资公司根据单方制定的单量提成结算办法向陈某按月结算工资,且陈某从人资公司获得的劳动收入系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陈某虽然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任务,但人资公司将陈某招用为配送员,并纳入公司的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人资公司”虽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陈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陈某与人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外包或者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而且往往诱导或强迫劳动者在平台企业的APP上注册,在发生争议时主张劳动者系通过平台企业的APP自主接单,从而在形式上弱化劳动管理的特征,通过“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责任,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维权难度增大。在处理此类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时,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立足于“劳动用工管理”,通过对用工行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三性”的判断,审慎区分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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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由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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