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扫码咨询

400-081-5888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工作日 9:00-18:00)

社保计算器
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重合,就算员工违反竞业限制?
2024-04-09 09:49

【真实案情】
王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

2019年7月23日,王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汇报义务、证明义务、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0年7月27日,王某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若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请于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则公司有权再次要求您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

2020年10月12日,公司向王某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按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仲裁裁决支持公司全部诉请。王某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主张】

王某:

1、仲裁阶段,公司因我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中通知义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并非真正的竞业限制纠纷,仲裁不应受理或应驳回申请。

2、一审法院应在公司原仲裁请求范围内审理、判决,不应变更案由对实质竞业限制纠纷进行审理。

3、我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产品、范围、行业及其竞争公司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两家公司产品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行业不同,根本不存在实际竞争关系。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软件和互联网行业特点,充分考虑保障软件工程师劳动就业的权利。

 

公司:

公司向王某支付了2020年8月和9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王某一直没有按约履行报备就业信息。后公司了解到王某已经在公司的竞争对手A公司工作。根据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且王某在两家企业从事高度类似的岗位工作,均涉及数据分析抓取,已经构成竞业行为。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至A公司工作是否有违王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首先,根据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

其次,根据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王某在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职能数据分析,在A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而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公司作为运营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其竞争优势就在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而王某离职后即加入同为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A公司,存在利用其在公司处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

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王某自公司处离职后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王某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违反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公司有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下列责任:王某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公司。现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王某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王某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返还公司其已收悉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王某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理应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二审法院:

关于仲裁裁决、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设定劳动者定期报备工作情况的义务,系为了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提供工作情况说明的,作为用人单位,难以通过一己之力去调查劳动者的就业情况。故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在无从了解劳动者就业情况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路径来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公司以王某未向其提供工作情况说明为由主张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表象虽为主张劳动者违反了报备义务,但其实质还是认为劳动者可能存在在竞争企业就职的情形。尤其在仲裁阶段,在仲裁员要求下,王某仍坚持不披露其工作单位,最终不得不由仲裁员调查王某的工作情况。在此前提下,仲裁委、一审法院对劳动者在A公司就业是否构成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作出裁决,并无明显程序瑕疵。

 

关于王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对此,王某认为公司与其就业的A公司并非是竞争关系,故王某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公司坚持认为其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故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对此,本院认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本案中,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本案中,王某举证证明公司在其Wind金融手机终端上宣称Wind金融终端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而公司的官网亦介绍,“公司(下称Wind)是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媒体等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国际市场中,Wind同样受到了众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青睐。此外,知名的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和权威的监管机构同样是Wind的客户;权威的中英文媒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也经常引用Wind提供的数据......”。

由此可见,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反观A公司,众所周知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虽然A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故一审法院仅以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王某入职A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而判决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王某主张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王某应当按时向公司报备工作情况,以供公司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本案即是因为王某不履行报备义务导致公司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产生了纠纷。还望王某在今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恪守约定的义务,诚信履行协议。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作为全球人力资源数字化综合服务商,金柚网涵盖一体化智能人事管理系统、AI数字员工、全球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招聘流程外包、业务外包、数字化商保风控管理、企业内训与咨询等,覆盖餐饮、零售、物流、医药、智能制造等多个行业,已为85000多家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世界500强、国央企等中大型企业。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声明:本站资讯系本网编辑转载加工后发布,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网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最新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案例八、九、十为劳动争议,现分享如下
2023-03-07 1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2月2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为全文内容: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
2022-12-29 09:30
湖南高院发布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下)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5月5日,湖南高院通报近五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本篇为下篇
2023-05-11 10:07
北京人社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12月2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仲裁机构还对每个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分析和风险提示便
2022-12-27 10:08
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下篇)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一审法院判决:酒楼方赔偿宋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2-11-22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