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A公司员工,工龄超过16年,因病于2018年开始休假,医疗期于2020年1月6日到期。
2019年12月2日,A公司通知王某医疗期满后返岗。
2019年12月21日,A公司人员和王某沟通,告知A公司要延迟给王某医疗期,需要将之前确认单拿回来,且公司需要重新发医疗期满通知给王某。
A公司人员发微信称:“你医疗期不是(2020年)1月5号到期嘛!领导说帮你延迟到过完年,所以你将下个月的假条继续开。”
王某在此期间持续向A公司人员提交假条。
2020年1月15日,A公司以王某医疗期届满不能恢复工作,通知王某将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王某主张:
1. A公司同意我延长医疗期并且同意我继续开假条。
2. 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我经济赔偿金。
A公司主张:
1. 因王某医疗期届满不能恢复工作,我司按照有关规定解除。
2. 我司同意支付代通知金。
3. 我公司是合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
A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法院认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王某医疗期于2020年1月6日到期,虽然期满前A公司通知王某返岗,但后王某工作人员却明确告知A公司领导帮助王某延迟到过完年,并要求下个月的假条继续开,且该工作人员一直负责王某的请假事宜,1月11日王某向A公司提交为期7天的病假条,王某作为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A公司同意延长医疗期。
3. A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另行安排工作后王某无法从事的情况,故A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4. 代通知金的适用条件为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性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的,故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诉请,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