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一批新规实施
哪些与你我有关?
如何影响我们的医保、公积金待遇?
快来一起看看
6月1日起,医保报销范围扩大
上海、青海、陕西等多地发文,明确自6月1日起,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一、上海:将12项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
上海市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明确将“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其中,涵盖取卵术、取精术、人工授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必要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
这一惠民政策的实施将大幅减轻患者医疗负担,预计每年可为参保人员减轻负担约9亿元,为更多具有生育意愿的市民群众接受公平、可及、可负担的辅助生殖治疗带来便利。
二、青海:将9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青海省医保局印发文件,明确在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将9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参保人员在门诊开展辅助生殖项目治疗时,职工、城乡居民均按50%比例予以报销,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医保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
此次纳入医保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胚胎辅助孵化、组织细胞活检、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单精子注射及人工受精。
三、陕西:新增16项辅助生殖类医疗价格项目
日前,陕西省医保局发出通知,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6月1日起执行。
● 新增“取卵术”等16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修订完善“机械辅助排痰”等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废止“B超下采卵术”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如新增的“取卵术”,单次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60元。胚胎培养,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20元。
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各市(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当地财政补助、医保基金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最高限价)。
6月1日起,生育医疗待遇全面提升
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通知中明确: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多地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
一、浙江杭州
5月27日,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 号)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2490元。
2024年1月1日后办理缴存登记的新增职工,月缴存基数低于2490元的,需上调至2490元,并需补缴自2024年1月以来的差额部分。
二、哈尔滨
5月20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5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分为三档:
●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2080元;
●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850元;
●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750元。
《通知》表示,各缴存单位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应及时向中心网厅或辖区网点提交调整申请,2024年5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公积金缴存差额应进行补缴。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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