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2024年国家又出一系列利好政策,涉及社保、医保,更事关企业钱袋子,具体有哪些,往下看↓
明确社保降费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条件:
●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执行期限: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云南: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5月26日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8号),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单位0.7%,个人0.3%)的政策1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申领条件及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技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申领期限: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
4、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按月发放,人均标准为1791元/月。具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按参保时间的长短来核定,最短2个月,最长24个月。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待遇。
价格临时补贴。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要求,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核发价格临时补贴。
多地医保缴费费率下降
一、福建厦门:医保费率下调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医保〔2023〕131号),通知中明确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二、新疆:医保费率下调
2024年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消息,明确新疆今年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7.5%,阶段性降费执行一年到期后,明年各统筹地区将全部恢复至原缴费率。
执行的统筹地区分别为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执行时间从今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统筹地区缴纳比例不等,而职工个人则以本人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多地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延续
一、福建省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四川省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浙江省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上海: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下调
上海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自2024年3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此次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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