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公积金政策迎来重大调整,将从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政。具体都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一起看看吧~
广东佛山: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调至16倍,7月1日起施行
6月22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缴存余额倍数由原来的12倍调整为16倍。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标准执行,有效期为5年。
今年3月1日起,佛山市公积金执行的个人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流动性风险系数。“缴存余额倍数”作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一个乘法项,直接关系到公积金个人贷款可贷额度的多少。
此前执行的缴存余额倍数为12倍,而《通知》将其上调至16倍,这意味着在其他贷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大幅提高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
比如,单缴存职工缴存满3年且缴存余额达2.5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可达60万元。双缴存职工符合贷款条件,主借款人缴存满3年且双人累计缴存余额达4.2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0万元。
《通知》还显示,佛山市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即不同缴存时间对应不同的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时间的认定以主借款申请人为准。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按大于等于36个月认定。
此外,缴存职工如果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其中一种情况,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多地: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甘肃兰州
6月24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并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缴存人须按该规定及时调整。
《通知》称,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数据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
调整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251.17元的3倍,即27753.51元;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为202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为20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 1960元。
在缴存比例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
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统一为10%。
二、湖北黄冈
6月12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通知,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后,本年度(执行期间)内不再变更,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测算方式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通知明确,黄冈市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619元(单边),每月缴存额上限为2714元(单边),下限为180元(单边),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新市民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下限可以执行100元缴存标准(单边)。
各缴存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按要求填报《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表格从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gjj.hg.gov.cn),同时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并从2024年7月份开始按新标准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江西南昌
7月1日起,南昌调整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业务均在网上渠道办理。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南昌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752元。
新设立的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困难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每年申请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6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河北石家庄: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6月18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发布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离休、退休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出境定居的;
●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 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状态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高新区及职工缴存所在县(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期内已付的租金。
● 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额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