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变化?哪些待遇会受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各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通知
一、新疆
6月2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拟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为2110元/月(21.1元/小时)
第二档次为1890元(18.9元/小时)
第三档次为1750元(17.5元/小时)
二、黑龙江
第一档为2080元/月(19元/小时),执行地为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
第二档为1850元/月(17元/小时),执行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及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
第三档为1750元/月(16.5元/小时),执行地为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
该标准自202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三、辽宁省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江苏省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浙江省
1.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2.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3.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江西省
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一类区域2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0元/小时
二类区域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7元/小时
三类区域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4元/小时
七、河南省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湖北省
从2024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1)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依次为2210元、1950元、1800元。
(2)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2元、19.5元、18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附后)。
九、宁夏自治区
1.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三个类区调整为两个类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将原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合并到一类区,原三类区统一调整为二类区。
2.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提高到2050元。
二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每人每月提高到1900元。
3.提高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提高到20元;二类区提高到18元。
4.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构成违法。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医疗期工资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停工停产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八、劳动者工资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九、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