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张某在A公司矿粉厂工作。
2020年5月17日,张某在单位体检中发现肺部有结节,遂自行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手术。5月22日,张某开始休病假。9月11日,张某病假结束恢复上班。
2021年1月初,A公司要求张某提供痊愈证明,否则将安排张某病休。
2021年1月15日,A公司以张某未提供医院痊愈证明,口头要求张某休病假,后暂停张某考勤权限、将张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将张某办公室加装门锁、禁止张某进入A公司大门。
2021年1月21日,张某报警称公司强制其休病假,不让其进厂,门卫向民警反映接到人事通知张某在病假期间,因担心出意外不让张某进厂。
2021年2月4日,张某向A公司邮寄通知函,要求A公司立即安排张某正常上班,如三日内不安排张某正常上班,视同违约辞退。A公司收到邮件后未安排张某返岗工作。
2021年2月起,A公司开始每月支付张某病假工资,并持续支付到2022年5月,即庭审前一个月。
因张某主张A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A公司予以拒绝,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1.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2.如果已经解除,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庭审主张】
A公司:
2021年1月初A公司获知张某患有癌症,遂与张某协商休病假或提供健康证明。因张某不同意休病假也不提供健康证明,A公司出于对张某健康考虑,决定让张某休病假。但A公司从未表示过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至今A公司仍每月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张某也仍住在A公司宿舍,故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张某:
公司打击报复劳动者,强制我下岗休病假,该行为系非法剥夺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权利,且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向我支付赔偿金。
【一审观点】
1.张某认为2021年2月4日其向A公司邮寄通知函“要求A公司立即安排张某正常上班,如三日内不安排张某正常上班,视同违约辞退”,后A公司未安排张某正常上班,故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但是,A公司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表示,并自2021年2月起A公司持续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至今,虽然A公司强制张某休病假的行为不当,但不能因此推定A公司未安排张某返岗工作就系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亦确认自己未向A公司提出辞职,故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对张某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故A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赔偿金。
【二审观点】
1.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
2. 2021年1月15日,A公司禁止张某进入厂区提供劳动,强行指令张某待岗休病假,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且该行为违反了A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劳动权利,该指令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劳动者对此沟通、协商无果,即通过协商等行为无法阻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3. 本案中,张某以公司“三日内不安排工作视同违约辞退”为由,向A公司邮寄了书面通知函,结合该通知的内容,本院认为张某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A公司的同意,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8日解除。
故A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作为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商,金柚网为企业提供Al助力的HR SaaS+数字化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涵盖智能招聘管理SaaS、劳动力管理SaaS、招聘流程外包、业务外包、数字化商业保险、企业咨询与培训等,已为85000多家企业提供服务。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