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2月20日,周某入职A公司,岗位为手木工。
2018年7月16日起,周某的工作量明显减少,未按照A公司的安排提供劳动,2018年8月起未完成任何工作内容。2018年7月28日至31日期间,A公司因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给予周某一次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此后,A公司人事经理多次与周某谈话,要求周某配合工作安排,但周某屡次表示拒绝。
2018年8月23日,A公司张贴通知,以周某工作懒散,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29日,周某诉至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未获得支持,后诉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
1.A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16人,车间相关岗位接触木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上海市某区卫健委曾出具监督意见书,明确A公司应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在周某进行举报信访后,上海市某区应急管理局曾出具专家意见,专家认为周某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2019年5月6日,A公司通知周某于次日至上海某医院体检,周某明确拒绝体检。法院
【庭审主张】
周某:本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A公司未对我进行离岗前职业体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我司系合法解除,不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周某未进行离岗体检的,A公司能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A公司为合法解除,不应恢复劳动关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周某不服从A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拒不提供劳动,漠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生产秩序,属于严重违纪行为。A公司无奈之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周某的主张,系对法律规定的片面解读,不予采纳。
因此,周某要求自2018年8月24日起恢复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未进行离岗前体检而予以辞退,确有不妥,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1.周某所从事的工作系接触粉尘、噪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A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周某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A公司对周某未进行离岗前体检而予以辞退,确有不妥,故周某要求A公司自2018年8月24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成立。
2.周某于2019年5月6日接到A公司体检通知后明确拒绝体检,故A公司已尽相应义务,周某未前往医院进行体检,应自行承担后果。A公司应与周某恢复劳动关系至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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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