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8年7月9日,高某入职A公司,任销售经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18年11月2日,A公司向高某发送《辞退通知函》,载明“高xx女士,自2018年7月9日入职始,截至2018年11月2日连续数月业绩未达标,经公司部门负责人指导培训后,仍未能达标,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高某提供医院超声报告单显示:宫内早孕8周4天,报告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
高某不服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提起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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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主张
A公司:
我公司解除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1.销售经理承担高强度工作、出差、应酬任务,高某作为孕妇不适合从事上述岗位;
2.高某存在欺诈,明知怀孕仍隐瞒怀孕事实并应聘,完全不符合A公司聘用初衷,客观上导致违反A公司招聘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3.高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聘时隐瞒怀孕事实,工作经历造假,出具解除证明的单位与简历上记载单位有出入;
4.A公司对高某进行业绩考核并在其不合格情况下对其培训,销售业绩为零,证明其不适合从事此类销售工作;
5.高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A公司未批准高某转正申请。
高某:
公司是违法解除,我要求撤销《辞退通知函》,理由如下:
1.2018年7月底至11月2日系我怀孕期间,公司在这个期间已经知道我怀孕;
2.公司没有对我进行任何的考核和培训。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1.A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以高某业绩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高某的考核情况、培训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证据;
2.高某处于孕期,A公司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
1.A公司未证明,其曾要求高某告知是否怀孕而高某故意隐瞒,且高某是否怀孕与劳动合同履行并无直接关系,无法认定A公司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违背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2.A公司以高某不胜任工作,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但A公司没有提供考核、培训、规章制度等证据,且高某处于孕期,以高某不胜任工作,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