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王某为A公司员工,自2020年2月24日起开始居家办公。
A公司主张,居家办公期间,王某需要与上司通过“飞书”工作软件沟通,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8日上司跟王某沟通工作,王某整整四天均没有回复(其中2020年4月13日上午11点通过工作软件(飞书)跟王某沟通工作,王某于18点才回复)。
2020年4月13日A公司通过工作邮箱向王某作出第一次书面警告,要求王某立即改正,并向王某明确并强调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室的工作要求,邮件内容包括“工作日周一至周五10:00-19:00(除12:00-13:00午休时间外),你需要保持‘飞书’(工作软件)随时回复,超过半小时则视为旷工,公司书面警告超过2次将予以辞退。”等内容。
A公司主张,2020年4月14日10点29分,上司与王某沟通工作,王某于下午2点回复。A公司发出第二份书面警告的处分通知。
A公司主张,2020年4月15日至4月22日,王某存在未在指定时间内回复行为。
A公司在2020年4月17日作出第三次书面警告的处分通知。
2020年4月23日,A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为“您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王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其未及时回复信息的原因是正在工作,但未就具体工作内容作出说明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双方劳动合同中规定,“第二十四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二)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的,或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1.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到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庭审主张】
王某主张:
1.我没回复信息是因为在工作。A公司希望我主动离职,我没同意,这是A公司的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恶意操作。
2.A公司疫情期间临时启用“飞书”工作软件,且在第一份通知中才明确“飞书”软件使用要求,该要求只针对我,并未向其他员工提出,故该要求不能认定为规章制度。
3.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关重大,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疫情就减轻自己的义务。
A公司主张:
1.王某未在指定时间回复上司信息。
2.不回复信息后果已在第一份处分通知中列明。
3.我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1.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
2.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A公司要求员工使用飞书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半小时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
3. 王某经过三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且对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处分通知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二审法院认为:
1.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王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A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A公司警告之后,王某仍然不能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甚至在多次警告之后,仍然不能勤勉履行职责。
3. 王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A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