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8年2月,张某入职A公司。
2018年5月,A公司主张以虚拟货币形式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认为A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公司发的虚拟货币是奖金,和工资没有关系。
2018年6月,A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就是否A公司2018年2-5月足额支付工资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庭审主张】
张某主张:
1. A公司发的虚拟货币是奖金,和工资没有关系。
2. A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我工资。
A公司主张:
1. 我公司一直定期向张某支付工资。
2. 2018年5月因为虚拟货币市场行情比较好,张某自身也在炒币,同时用虚拟货币的方式发放工资员工可以避税,张某主动提出以后的工资发放一定金额的USDT(一种通用的虚拟货币)取代人民币,我公司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于2018年6月10日向其发放了5月份工资,为价值人民币22200元的USDT,当天的汇率为1USDT=6.5元人民币,结算后为3415.38USDT。
3.我司未拖欠张某工资。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需支付张某2018年2-5月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2018年2-4月的工资差额部分,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显示,A公司不存在未支付工资差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关于2018年5月的工资差额部分,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有违法律规定,且张某明确否认上述款项系支付工资,故对A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故A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18年5月的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A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后,又向二审法院申请撤销上诉并获准许。故一审判决已生效。)
【选案理由】
虚拟货币是当下非常火热的概念,使用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用来支付工资,已经出现诸多新闻报道。那么支付工资使用虚拟货币是否合法呢?
根据央行、银监会(原)等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的定性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虚拟货币不属于我国的法定货币,故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工资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已支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等于足额支付工资时,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将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