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情 回 顾
B公司对瞿某承诺“永不开除”后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 审 阶 段
双 方 观 点
B公司主张:
1. 瞿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我司系合法解除;
2. 《协议书》、《承诺书》系瞿某伪造,所约定的内容不具有合理性且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瞿某主张:考勤异常是因为我有腰伤,且《协议》、《承诺书》真实有效,B公司应当遵守。
庭 审 补 充
B公司举证
1)多组电子邮件: 证明公司向瞿某公示《员工手册》、公章相关制度;
2)多组电子邮件及会议记录:证明《员工手册》制定及修订经过民主程序;
3)考勤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证明瞿某旷工、迟到、下班缺卡等考勤异常情况以及伪造考勤记录行为。
瞿某质证
对第1-2项相关证据均不认可;
对考勤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承认其确实存在迟到、早退情况,但否认存在旷工。
司法鉴定
B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对《承诺书》提起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所认可公章的真实性,并确认朱墨形成顺序是先盖章、后印文。
对此,B公司补充主张:《承诺书》形成过程不符合一般文书制作习惯,属于被偷盖情形。
法 院 观 点
二审法院认为:
一、《承诺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有效。
B公司主张《承诺书》上的公章属于被偷盖的情形。本案中,一是瞿某的岗位并无任意接触公章的机会;二是关于公章的保管和用章的审批,公司前后陈述矛盾:公司在鉴定前一直主张瞿某并无接触公章的可能性,《承诺书》上的公章系伪造。但在鉴定后又主张无法对公章进行时刻保管,《承诺书》系瞿某偷盖。因此,本院不予采信B公司上述主张,B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诺书》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皆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该约定理应合法有效。
二、B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违反与瞿某的书面约定。理由如下:
1. 从《承诺书》签订的目的和载明的内容来看,《承诺书》系B司基于瞿某腰伤对其所作的特殊约定,是对老员工的特殊照顾和保护,是为了保障瞿某能够顺利解决腰椎骨裂的补偿问题,而对其所作的书面承诺。但公司并未向瞿某承诺可以无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直接豁免其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
2.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双方自《承诺书》签订之后,瞿某从未向公司主张处理过工伤事宜。且在公司发现其考勤异常之后,对其进行督促管理,其虽主张因腰伤问题所以存在考勤异常,但也未就《承诺书》的约定与公司进行过协商。
因此,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的书面约定,消极对待瞿某。公司对瞿某违纪的处理系基于对工作秩序和日常管理的维护,其解除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书面约定。
三、B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1.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准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本案中,瞿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具体如下:
(1)从行为本身来看。根据瞿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多次上班迟到、下班缺卡的情形,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2)从主观态度来看。B公司因发现瞿某考勤存在异常,向其邮寄过《员工手册》以重申考勤管理制度,后又邮寄书面《通知》告知瞿某需遵守考勤规定。且双方就上班、履行请假手续的问题也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但瞿某仍旧多次上班迟到、下班缺卡,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3)瞿某虽主张因腰伤需要治疗,因此存在考勤异常的情况,但并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也不存在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形,一直以消极的态度应对公司的督促与管理。综上,瞿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2.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存在管理职责,当员工存在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并告知其违纪的相关后果。本案中,从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来看,B公司已经尽到了上述管理职责,并非直接以罚代管。
综上,B公司对瞿某作出解除决定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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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