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是重庆云阳法院与四川宜宾屏山法院为成渝两地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两地法院的生动实践。本篇为上篇。
案例一:徐某等诉重庆某某环保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裁判要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重庆某某环保公司从业主单位承包了云阳县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工程项目。徐某、林某等人于2016年9月到重庆某某环保公司承包的污水处理厂担任运营部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0日重庆某某环保公司在云阳县的运营维护项目因业主单位移交给其他公司而正式停止运营。2020年12月9日重庆某某环保公司通知徐某、林某等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并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续签意见,否则默认不续签,视为主动离职。徐某、林某等人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任何一项工作,不管是个人或群体去进行,都需要反复操作、辛勤劳动才能完成。每一次具体实践,都有成绩与失误、经验与教训,及时总结就会及时取得经验教训,提高认识和工作技能。
案例二:曾某等诉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经济补偿金系列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为疫情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迟延发放工资,并非主观上恶意拖欠工资,且在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已经不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曹某、刘某某等人在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种、工资及次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2020年9月8日,曹某、刘某某等人向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今年贵公司拖欠5至8月份的工资,后来补发5、6、7月份的工资后,8月份的工资仍然未支付。并且从2020年2月份开始,公司停止给买医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向贵公司提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请贵公司接到通知后3日内办理解除资料并给付所欠工资及经济补偿。”9月9日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收到该通知。曹某、刘某某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在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上班。2020年10月22日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向曹某、刘某某等人发出书面通知,内容:“根据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经济补偿等待劳动仲裁结论。”另查明,2020年8月31日,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为曹某、刘某某等人补缴了2020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同年9月27日、28日分两次向曹某、刘某某等人支付了2020年8月份的工资。
【法院裁判】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次月28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在9月28日前足额发放了8月份的工资,不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因疫情原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5-7月工资及欠缴社保保险费系不可抗力所致,并非存在主观恶意。在曹某、刘某某等人向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拖欠的工资及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已经不存在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曹某、刘某某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予以同意,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曹某、刘某某等要求云阳某某混凝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重庆某某公交公司诉谢某某等劳动争议系列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能够证明加班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的, 用人单位应当且能够提供证据而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劳动关系解除时无特殊事由应退还风险抵押金。
【基本案情】
谢某某、许某某等人在重庆某某公交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入职时谢某某、许某某等人还缴纳了风险抵押金。重庆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每日发班收班时间因线路、季节各有不同,每日行驶时间为12至16小时,每日由两个驾驶员轮流驾驶一辆车,工作时间平均分配,每人每天驾驶时间最多不超过8小时,每名驾驶员每日计一个班次。驾驶员的月工资是按照实际工作的班次数量计算。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谢某某、许某某等人无法举证证明2017年10月9日前是否存在加班,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主张的2017年10月9日前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庆某某公交公司是经营市内客运公共交通运输业务,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安全风险较大,属于高危行业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探索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重庆某某公交公司可以向谢某某、许某某等人收取风险抵押金,对谢某某、许某某等人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劳动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作出相应的处分。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应严肃、慎重,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及申辩权,用人单位依据不合法的程序作出的处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刘某某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约定刘某某从事销售等相关工作。2020年10月16日,刘某某签订《岗位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如有造假行为发生,经查实确认,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制度处分(第一次记大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知晓并学习了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用人单位给其记大过处分: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大过,经权责主管核准者,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年6月,刘某某将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成交的订单私自交其家属进行配送,损害公司的利益。2021年7月13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签发惩处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起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只在2021年7月13日将上述惩处公告(两份惩处决定记载在一张纸上)发在刘某某所在的工作群中,且未向刘某某个人送达惩处公告。2021年7月14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刘某某因违反公司制度,决定从2021年7月14日起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分应严肃、慎重,对职工的违纪或违章的事实要进行确认,作出的处分决定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及时送达被处分职工,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诉权。刘某某存在将应由经销商进行配送的订单交由他人配送,损害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将每次记大过处分决定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和送达,而是将前后两次处罚决定在最后一次处罚决定作出时对外宣布和向劳动者送达,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视为只对刘某某进行一次记大过处分,其未达到《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故法院认定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刘某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五:王某诉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经营,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王某与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从事收银员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有下列情形之一,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相关规定通知王某,同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5)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上。盗窃、侵占、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人民币500元以上;收受商业贿赂,侵占、挪用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2021年2月13日至16日,王某未将收银款按照收银员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期上交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月17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员工开除通知书。2月18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云阳县公安局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协调,王某于当日将收银款36 644.2元交给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月19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送达员工开除通知书。
【法院裁判】
王某私自截留收银款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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