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刘某系A公司员工,双方签有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月,A公司与刘某签订岗位聘用书。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刘某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期间刘某考勤为病假,当时刘某向A公司提交了某医院的病情处理意见书,意见书载明“2018年5月18日刘某因头晕和眩晕需病休二周,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
2019年3月14日,A公司接到退休职工杨某电话实名举报王某,其中称“2018年5月20日左右,刘某被公安分局拘留10天,但其考勤为病假,刘某的上司王某弄虚作假”。
2019年6月13日,A公司至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调取刘某2018年5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7月9日,A公司与刘某进行了谈话,刘某签字确认,谈话笔录显示“A公司问:核查组去公安机关调查,看到了你的行政拘留书,你怎么认为?刘某答:事情是有的,但是公安机关说不会告知单位……A公司问:那还请病假,你认为合适吗?刘某答:因为这个事,我不能旷工,所以请了病假。”
2019年8月5日,A公司向刘某作出《关于给予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决定》,载明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随后,刘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刘某承认因之前有过就诊情况,认识医生,遂让父母为其找医生开具了病假单。仲裁裁决未支持刘某的主张。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材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1.23条规定“嫖娼、卖淫、……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6.21条规定“审批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庭审交锋
刘某
1. 我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后第一时间向部门领导王某进行了汇报,王某做出了不解除劳动关系继续留用的表态,并要求我出具病假单。我平时都是向王某汇报工作,所以王某的意见对于我来说就代表公司的意见。我服从了A公司的安排,开具了病假单,应视为公司已经同意承诺不再使用解除权。
2. 2019年1月8日A公司在知晓我有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岗位聘用书,应视为双方又重新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3. 即使A公司称2019年3月14日才因接到举报电话发现此事,然至2019年8月5日A公司才通知解除我,这期间未对我做任何处理,故也可以视为同意留用我。
4. 劳动者的嫖娼行为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的合法理由,该行为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并非工作上的严重过失,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作内容的实现没有任何关联,系我本人的私人事务。
A公司
1. 刘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又以虚开病假单请病假形式对此进行隐瞒,根据我公司处规章制度的规定,刘某已构成违纪,故我公司的解除行为并无不妥。
2. 刘某部门领导王某对刘某虚报病假之事并不清楚,也没有授意刘某虚报。
3. 双方签订岗位聘用书时,我公司对刘某的违纪行为尚不知晓。在2019年3月公司接退休员工杨某实名举报,才了解到相关事件,后续的调查也需要时间。2019年8月5日作出解除决定,作出决定后,公司还需要履行必要的后续手续,故实际于2019年8月31日办理了退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且以虚开病假单请病假形式对此进行隐瞒。刘某称已经将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告知部门领导王某,系王某要求其开具病假单,视为A公司已经知晓行政拘留行为,且放弃行使解除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仅凭杨某的举报材料不足以证明王某知晓刘某被行政拘留,更不能证明王某主动要求刘某出具虚假病假单。其次,王某并非虚开病假单的受益者,其主动要求刘某虚开病假单不符合常理。再次,即使王某知晓此事也不能免除刘某的违纪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王某作为部门领导仅有一般管理权,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解除员工及免除解除员工的决定权,刘某也未向人事部门汇报过真实情况,故其称王某代表A公司已经放弃行使解除权缺乏依据。刘某采取虚报病假的形式向公司上报考勤,其隐瞒A公司被行政拘留的意图明显,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A公司客观上无法立刻作出解除决定。故A公司在接到举报、到公安机关查实情况、与刘某本人进行谈话后于2019年8月5日作出解除处分,符合常理,并没有超过合理期限。A公司在作出内部解除处分后,根据人事流程进行汇报和处理,于2019年8月31日最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A公司的行为系基于刘某同一违纪事实的连续操作,时间上合乎常理,并无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意图和二次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刘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已经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刘某又以虚假病假形式隐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亦违反诚信原则,故A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刘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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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