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者协议有效吗
2021-12-14 10:45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被要求订立一份《奋斗者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A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庭审主张】
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庭审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A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声明:本站资讯系本网编辑转载加工后发布,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网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