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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早餐超时吃“捐”20元,用公司电脑闲聊“捐”200元
2023-03-10 10:10

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20元;
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
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
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200-1000元;
……

      近日,广州一女子在新公司办理入职时,随合同发下来一份《办公室行政制度》,里面列举了14条乐捐细则,她当即放弃签字。经媒体报道,#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诸多网友的热议。

 

人力资源管理

 

      有网友表示,“第一次知道乐捐这个词,这不就是罚款吗?”也有网友认为可以接受:“都是很常见的规章制度,里面的内容毕竟大多数公司都是不允许的。”

 

企业管理

 

      文件中还标注了款项说明:“乐捐款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为原则,将以现金或扫码付款的方式当天完成转账,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

      那么,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员工是否能够要求返还被罚的款项?

 

什么是“乐捐”制度?

      从字面上理解,“乐捐”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规定“乐捐”制度的企业中存在着偷换概念的现象:一旦员工违反规章中的某些管理性规定,就由企业强制员工“乐捐”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且在工资中扣除。

      在劳动关系中,“乐捐”其实就是对员工的变相罚款。对此,网友们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罚款是企业对员工实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进行了相关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那就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员工亦是自愿接受了单位的管理。更何况,有的企业并未将“乐捐”的款项归为己有,而是用于员工的集体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罚款是经济处罚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罚款主体仅限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规定企业可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该条例已不适用于如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被废止。

 

在司法实践中,“乐捐”的相关判例如下:

      在(2020)粤19民终11016号案件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乐捐”是公司的企业文化,系员工自愿缴纳,但唐某予以否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扣款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故公司依法应当向唐某退还无故扣款639元。

      在(2021)粤06民终7727号案件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两次以邹某早上迟到为由分别要求其乐捐50元及100元,公司上述行为没有理据,应返还邹某乐捐款合共150元。

      由此可见,法院普遍认可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所以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的金额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还。

 

企业的奖惩制度

      企业的奖惩制度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关系中,什么样的奖惩制度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

      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

      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员工应当向企业支付款项的情形

      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员工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情形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情形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情形三: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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