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更新了生育津贴申领新规则,包括:生育保障提高,申领限制减少,申领手续简化……快来了解这些有关生育津贴的好消息吧。
一、上海市: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上海市医保局就本市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发布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31日。
通知原文:
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92/9272bd3cfedc4335b7706378dca0717a/3f3d02cbf2da1cb29c0a6917ad4a813a.pdf
《通知》明确:
1、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 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注:上海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其中2024年生活生育津贴按照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即11396x60%=6837.6元。
二、江苏省:失业人员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原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3/11/art_77276_11172774.html
《通知》明确: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厦门市:免申即享,“零材料”“零跑腿”
为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厦门市医保部门就在全省首创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实现个人全程“零材料”“零跑腿”。
1. 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是什么?
参保职工无需办理任何产前登记或其他申报手续,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分娩后,符合条件的,只需等待接收短信提醒,线上核对并填写个人银行账号,即可等待生育津贴发放。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真正实现“零材料”“零跑腿”。
2. 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办理“免申即办”业务?
一是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已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联网直接结算分娩医疗费用;
二是用人单位于职工分娩当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未通过其他途径申领当次分娩的生育津贴。
3. 特别提醒
●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 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 职工应当自分娩之日起24个月内按规定申领相应生育津贴待遇。
● 生育津贴的待遇享受情况与参保缴费关联,各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才能更好实现“免申即办”“应享尽享”。
● 参保女职工产检或分娩可凭医保码或社保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跨省就医需备案,支付比例与本市就医一致),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
四、青岛市: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自2023年12月开始,青岛市试点医院开展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业务。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不需单位或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符合发放规定的,生育津贴将于生育医疗费结算次月起按月发放至生育职工社保卡金融账号。
1. “免申即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在青岛市企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已在青岛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且生育当月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 单位或个人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生育津贴。
2. 是否符合“免申即享”发放条件查询方式:
职工个人可登陆青岛医疗保障局官网、青岛医保小程序、微信青岛医疗保障公众号等方式,通过“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办理查询”查询是否已经通过“免申即享”申领生育津贴。通过“办事进度”模块可查看津贴受理进度。
3. 待遇如何发放?
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将按月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具体发放待遇查询方式: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可在“生育待遇明细查询”模块查看发放待遇;“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可在“生育津贴明细查询”查询。
进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点击“网办大厅”,点击“进入个人网厅”,选择“我要查”。
五、襄阳市:生育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024年,襄阳市医保局把强化生育医疗保障纳入市政府重点改革项目和民生实事,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下,最大限度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负担。
积极生育医保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拓展保障覆盖范围。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2、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免缴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次年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
4、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5、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6、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随男职工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7、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明确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8、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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