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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布社保缴费基数!多项社保待遇有新调整
2024-09-03 10:00
 
近日,四川、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公布了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还有多项社保待遇迎来新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1.四川省:公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公布了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上下限具体标准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挂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2024年5月31日发布的公告,2023年四川省全口径工资为90220元,比上年增长6.3%。
 
据此确定,2024年度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555元/月;下限为4511元/月。
 
其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的原调整方案,泸州等9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具体标准分别为:泸州、广元、雅安3市4285元/月,内江、宜宾、眉山3市4361元/月,遂宁市4135元/月,南充市4421元/月,巴中市4210元/月。
 
补充说明:
 
一、参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在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职工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四川省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4%。
 
工伤保险实行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政策。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了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目前将前述行业基准费率统一下降20%,即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同时根据各参保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因此,各参保用人单位实际执行费率不尽相同。
 
 
2.吉林省:这两项待遇有调整
 
8月27日,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护理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2024年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4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护理补贴标准按4950元执行,2024年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最高支付标准按43000元执行。
 
 
3.江苏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8月27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标准: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此次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门诊住院待遇标准,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该门诊住院待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4.2024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
 
8月2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在2023年640元和38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通知提出,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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