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有新标准,11月1日起执行!
2024-10-24 09:26
全国多地陆续宣布提升生育待遇,延长生育假期等。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渐落地,随之到来的就是女职工产假工资标准,一起来看具体规定!
云南:11月1日起,产假工资有新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第十一条明确: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原岗复工。确需变动岗位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并允许有1至2周的过渡时间逐步恢复到原定额劳动量。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即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计算提醒: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一、产假工资怎么支付?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其中对女职工产假工资计算的标准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二、生育津贴申领规则是什么?
1.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生育津贴领取的要求是什么?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险福利,都需要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定时间。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
例如湖南长沙,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生育津贴怎么发放?
现在支付生育津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发给生育的女职工,另一种是发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
最近,国家医保局和全国妇联进行沟通,下一步将推动探索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更多直接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此外,有些地方的地方法规规定,生育津贴要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针对这类情况,国家医保局会推动相关地方稳慎研究。
产假未满提前上班,工资津贴能兼得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女职工在未休完产假即返回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能否同时主张生育津贴及工资报酬这一问题,裁判机关一般认为两者属不同性质收入,前者是基于生育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的待遇,后者是基于女职工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既不冲突也不构成重复获益。
不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是否主动要求提前上班,均有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法定权利。因此,即便女职工未休完产假便提前上班也不应视为放弃产假权利,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
简单来说,在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返岗并提供正常劳动,除获得返岗后提供劳动的报酬外,也应同时享有生育津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明确自愿放弃相应权利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不会再支持相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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