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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社保!保障范围扩大,享受津贴提高!
2024-12-11 09:25
近日,陕西、贵州两省相继出台了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与范围,还对津贴标准进行了重要调整。
 
陕西:明年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12月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正式下发《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2年。
 
 
《办法》中明确:
 
一、参与条件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为本单位的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里的超龄人员指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则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
 
二、缴费标准
 
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超龄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具体费率标准与用工单位对应的费率一致。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认定和鉴定方面,《办法》执行现行规定和标准,工伤认定可参照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工协议、实习协议等,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待遇保障
 
坚持同伤同价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赔付项目和标准,不因超龄或工作年限短等因素降低赔付标准。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形和标准。
 
贵州:伤残津贴最高增加250元
 
12月5日,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rst.guizhou.gov.cn/zwgk/jdhy/zcwj/202412/t20241205_86305319.html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着自杀的。
 
四、“上下班途中”包括的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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