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女士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6月,宋女士在58同城看到酒楼的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无明确性别要求。
次日,宋女士到酒楼应聘,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酒楼并未对其面试。酒楼称因厨房学徒已招满,所以没有安排面试。
7月,宋女士再次发现58同城上酒楼在相同岗位的招聘广告,且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
几日后,宋女士前往酒楼询问,酒楼前台工作人员多次陈述“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不是说有没有实力的问题,这是管理的问题,就是如果不招女生的话就是不招”等。
宋女士认为,酒楼方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也打击了就业信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因应聘产生的经济损失21元 (包括交通费20元及电话费1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800元等。
庭审主张
酒楼方:
1. 厨房学徒岗位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且需要搬运重物,劳动强度较大。
2. 该广告是长期广告,主要目的是防止人员突然流失导致工作缺口。实际上,酒楼在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并无招用任何厨房学徒。
3. 还发布了招聘女性学徒的广告,只是年龄与男性有差别。(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4. 酒楼前台人员的答复并不代表酒楼意见,因为前台服务人员只是引导客流,并不负责人事招聘。
5. 酒楼厨房处也有其他女职工。酒楼没有对宋女士进行性别歧视或就业歧视,而是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争议焦点
一、酒楼方是否侵犯宋女士的就业平等权,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
二、酒楼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针对争议焦点一
1. 酒楼主张因当时厨房学徒已经招满,故没有安排面试。但酒楼在宋女士应聘时安排宋某填写入职申请表,且不足一月之后又继续在同一网站发布同一职位的招聘广告,并将招聘广告中的应聘条件中加以明确为“男性”,可见酒楼主张其未安排面试的理由并不成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其他工作或岗位时,不得基于性别对求职者作出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不得基于性别损害求职者就业机会的均等,妨碍求职者就业权的实现,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
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厨房学徒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家庭生活里也完全可以胜任厨房烹调、料理等工作,女性从事厨房类工作,符合社会普遍成员的心理预期。
3. 酒楼方无论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抑或是实际招聘过程中,均一直未对宋女士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宋女士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宋女士应聘,拒绝给予宋女士平等的面试机会,已经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侵犯了宋女士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均已经构成了对宋女士的性别歧视。
针对争议焦点二
宋女士陈述的心情低落、自信心受挫等属于主观性描述,即便真实存在宋女士陈述的情形,也与宋女士的自身承受能力有一定关联性,未能完全反应侵权结果和程度;宋女士提交的交通费等票据亦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大小,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下篇预告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宋女士坚持要求赔礼道歉,并就精神抚慰金金额过低提交了新的证据,酒楼方亦提出新的主张。
二审情况如何,我们下篇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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