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
2021-12-16 09:19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A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
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A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
【庭审主张】
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
【A公司主张】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于201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A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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