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新鲜出炉”的劳动仲裁通知书,我emo了......
老刘因为请事假没被批准,不仅愤而辞职,还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并非不通人情,但这已经是他本月第四次请假了:
第一次请假,是因为母亲做手术需要陪护——批准;
第二次请假,是因为结婚要休10天婚假——批准;
婚假到期后,他又申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他刚刚新婚——批准;
可两天过去了,他没有到公司工作,还以度蜜月为由,提出了事假20天的申请?!
这回老刘说什么领导都表示不批准,老刘情绪激动地说公司缺乏“人文关怀”,领导则说“关怀”不起。
面对理直气壮的老刘、气呼呼的领导和眼前的劳动仲裁通知书,我不禁也迷惑了:
员工请事假,公司是否有权不批准?员工长期请假,是否可以开除?请事假可以随心所欲吗?如果发生类似情况,通知员工后可以直接开除T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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