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游某在A公司任平面设计师。
2020年2月5日,A公司组织游某等公司员工在工作群内集体学习并发表感想,游某发表的“鸡蛋不能装在一个篮子里要有风险危机意识”的发言与群内另一名员工相同。次日,A公司开除游某。
游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A公司在《员工手册》关于辞退情形中规定,“……在公司、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或学习中弄虚作假、态度敷衍或存在抄袭行为者。”该手册有游某签字。
庭审中,游某提供了拍摄于入职时的《员工手册》照片,经比对,游某的《员工手册》中没有该项规定。
【庭审主张】
游某主张:
1.公司新增的规定未向我公示,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公司称我态度敷衍、弄虚作假和存在抄袭行为,无事实依据,我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只是公司单方面认为是抄袭其他同事的意见。
3.我没有对《员工手册》进行PS。
A公司主张:
1.游某在培训期间态度敷衍、弄虚作假,直接复制抄袭他人的学习感想,违反员工手册规定。
2.入职时游某不可能阅读和接触到《员工手册》,游某有动机,有技术,有时间对照片进行PS,不能排除照片作假。
3.法律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要求遵循“诚信”原则,也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之一,游某有恃无恐毫无顾忌做人的基本道德和规则,无视法律的原则,无视基本纪律和职业道德,无视公司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敷衍学习和完成工作任务,在特殊时期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全社会都应该对其说“不”。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1.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其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产生的争议承担举证责任。
2.游某陈述其系在签署《员工手册》时拍照留存,手机显示照片拍摄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与其在公司提交的签署页上所签“阅读日期2019年6月1日”基本吻合。2019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一般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游某不可能在当时即预见后续会因《员工手册》与公司产生争议并伪造相关证据。
3.虽然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附有游婧签字确认的签署页并装订成册,而游某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照片且无法与原件核对,公司作为《员工手册》的制作和保管方,具有修改内容并重新印制装订的可能性,其提交《员工手册》的证明力大小明显低于游婧提交的版本。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1.A公司通过修改照片可以证明有修改照片信息等的能力,但以自己有造假能力反证他人也有造假能力则没有逻辑上的证明力。
2.游某采用粘贴复制的方法发表感想,或许是认为这句话好,或许确实有敷衍了事的心态,但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更达不到A公司主张的“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未来”的严重后果和全社会都应当说不的苛责程度。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保障,但这种管理应当在法治的范围内和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正常履行劳务义务为目的,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军事化管理,不需要严刑峻法,任何人均难免犯错或失误,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给予改正的机会,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法,才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