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下班途中遭了车祸,对方全责。李四要求单位为自己申报了工伤。于是问题来了:李四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后,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医疗费用只有一笔,李四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和对方重复赔偿吗?如果对方已赔付,李四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吗,还是只能要求差额部分?
作为成年人,李四表示两项赔偿我全都要,李四的愿望能实现吗?愿望丰满,现实骨感,问题需要一个一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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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李四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后,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答案是:可以。
Q2 : 医疗费用只有一笔,李四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和对方重复赔偿吗?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对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无需重复赔偿。
Q3 : 如果对方已赔付,李四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吗,还是只能要求差额部分?
对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单位的工伤待遇赔偿,现行法规中并没有完全禁止同时享受。两项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工伤待遇的请求权,并不必然重叠。
那么哪些是重叠的,哪些是不重叠的呢?
以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例,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做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员工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4条: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额赔付,单位无需重复支付,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在此列。
地区差异固然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各地规定繁多难以归拢,但我们仍希望在该问题上给我们的读者一个整体性的把握,我们梳理了不同时期的规则,以期见微知著~
1996年
根据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2006年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014年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以职工已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当然,此处还可以有一个【案例】
“赖真友、四川汇通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2019川民再236号)一案中:
一审、二审法院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已废止),认定赖真友无权要求汇通公司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汇通公司只应承担补足赖真友七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但,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认为员工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即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汇通公司向赖真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扣减赖真友因第三人侵权已获得的赔偿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我们倾向于认为,除了当地明确规定不可同时享受的具体费用以外,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