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公司一位员工因为颈椎病,请休两周病假。在公司批假之后,该员工就出国旅游了。A公司得知后,以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该名员工。
该员工认为自己已经获得病假批准,公司辞退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撤销对他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一裁两审后,公司败诉。败诉原因: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无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写明病假期间不能外出旅游。
其实,不止是病假相关的规定需要写在规章制度中,而是规章制度本身就很重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有数据表明: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中,企业败诉率高达80%。也正是这个数据,让我意识到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中内容合法合理,只是没有经过公示,就无效吗?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单位手里,但公司仍然不能为了避免麻烦,而省去这一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想要规章制度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以上都满足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其实,满足程序要求并不难,只要在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时,做好会议纪要,与工会协商时,做好签到簿,并且在每位员工入职时,让其签署一份《规章制度确认函》就可以了。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哪些与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证据?
在绝大多数与劳动规章制度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一方需要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程序、是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即便相关事实确实存在,用人单位可能也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例如,某职工长期旷工,确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或者该职工存在长期旷工事实的证据,可能会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向该职工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注重培养自身的证据意识,收集、保存与劳动规章制度有关的证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例如,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会议的纪要、图片、视频、签到表,公示劳动规章制度的现场图片,将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劳动者的微信、钉钉截图,相关的确认表等。
另一方面是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事实的证据。例如,用以证明劳动者长期旷工的考勤记录;证明采购人员违规收取业务对象回扣的录音、转账记录;证明操作工在禁烟车间多次吸烟的视频;证明维修人员私自在外购买配件的发票、谈话笔录;证明劳动者打架或多次脱岗的视频等等。
能否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作出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
第一,从法律上来说,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系行政机关的权力。用人单位不应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使用“罚款”这一表述。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一般是劳动者存在某种行为,即应向用人单位支付或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固定数额的金钱。
然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实际是违约金)除了针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义务两种情形外,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的目的也可能是积极的、正向的。“罚款”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减少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制度的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规章制度中通过如下方式合法地实现上述目的:
■ 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均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通过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绩效工资作出具体规定,实现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贯彻按劳分配制度的目的。例如,操作工当月违规操作3次以上的,绩效工资中的个人工作表现部分直接按C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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