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落实好这十条针对性措施,有利于持续提高防控的科学精准水平,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但虽然优化了防控政策,疫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那么,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和优化,企业用工管理将面临哪些新问题和挑战呢?金柚网小编为您解答疫情下几个企业用工的常见问题。
Q:工人上下班或安排出差时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传染病,不涉及上述条款,不涉及工伤。
Q: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居家自我隔离治疗,该怎么办?
A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在家庭休息和隔离治疗期间,应当按照病假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并按照医疗期进行管理。劳动者病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延长至医疗期结束。
Q:职工感染新冠肺炎后,拒绝配合治疗,仍要求上班,怎么办?
A: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纳入甲类传染病防治的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防治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防治政策要求职工接受治疗。不配合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采取措施。
Q:劳动者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但不配合检查或隔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A: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更不是放开,“躺平”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必须立即向单位、疫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报告。否则,如果你知道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故意传播,你可能会被怀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因拒绝治疗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Q:劳动者因为担心自己感染了新冠肺炎,而要求居家办公拒绝上班,怎么办?
A:疫情防治措施调整优化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宣传预防感染的相关知识,进行必要的心理咨询,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劳动者有远程工作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综合考虑企业管理的实际安排。劳动者必须完成工作的,劳动者还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考勤制度,否则可以旷工。
Q: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招聘,聘用新冠肺炎或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
A: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人员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聘用)新冠肺炎康复人员;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需要防疫外,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因此,感染新冠肺炎或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被隔离、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拒绝招聘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或者招聘岗位禁止劳动者从事传染病传播工作的,除外。
Q:用人单位如何安排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治愈后返岗?
A: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愈后返回工作岗位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因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强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岗位或者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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